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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了,小微企业这些最新税费优惠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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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占我国企业主体数量的绝大多数,在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更为严峻。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帮企业度过生存难关。今天,百望云为大家总结好了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赶紧收藏转发吧!

0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年5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已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号)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六)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4不超过15万元/月或者45万元/季免征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5个人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6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无需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7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

8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自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

02增值税附加减免政策

1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对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开票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45万元的

若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若开具的是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财税[]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季开票金额超过45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开票金额超过45万元的,无论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13号口文件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是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万:2.5%

万-万:10%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万:2.5%

万-万:5%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的说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资产总额-<0万元

从业人数-<人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4中小微企业折旧优惠(限年)

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05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1个体化经营所得不超过元减半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06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人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二费”

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50%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07免征或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08残保金免征及分档减缴

1、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一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采集人就业保障金就征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8号)

2、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一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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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百望云整理,来源为思维导图学税法、税政第一线、中国管理会计网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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