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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总局公告年第17号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所谓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4点总结:
1.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现有政策没有对其进行预缴的规定。2.对于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内的跨县(市、区)业务不适用预缴的规定
3.对于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异地建筑业务。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我国的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4.不列入异地预收款预缴范围的异地建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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