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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挂靠借用资质的危害性有多大你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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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更是发展迅速,这也就造就了建筑业市场成为了一块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产业。

而建筑业又不同于其他行业,它是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所以我国一直以来就对建筑施工产业都是实行了非常严格的资质强制制度,企业必须是在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才能参与到工程的招投标。所以建筑资质也就成为了企业的立身之本,只有具备了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才能够参与到相关的施工活动。

那在这个基础之上资质证书的审批那也是相当严格的。所以资质证书就成为了建筑市场的刚需,很多企业因为没能取得建筑资质,没有建筑资质就没办法承接工程而从中获得利润,所以工程人就开始投机取巧想出了借挂资质的办法。也就是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这种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在建筑业司空见惯了,很多人也都只是看到了挂靠资质能带来的盈利和收入,但是很多人却并没有看到这种资质挂靠的危害到底是有多严重,不出事还好,万一出事那就会有相当严重的后果了。

下面就跟着广建筑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挂靠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

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起来极其麻烦。

二、挂靠的实质是弄虚作假

挂靠企业往往都是没有取得资质的企业,没有取得资质,肯定是企业的某项硬性条件没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可能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或者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甚至有过大量违规施工的行为。这种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很有可能发生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根本没法控制,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二、挂靠关系不受法律法规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了挂靠资质带来的几大危害之后,下面小编再给大家例举几个建设工程种借用建筑资质导致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疑难案例。

典型案例1:新怡发投资公司与刘某某、建工集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新怡发投资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建工集团为承包人,刘某某挂靠建工集团,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刘某某向新怡发投资公司主张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该类涉及工程挂靠有关纠纷(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一方面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需要体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工程挂靠的否定性评价。挂靠人客观上付出了劳动,进行了工程施工,不能因为其挂靠,否定其劳动成果,免除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发包人也不能以挂靠人挂靠施工为由,要求不予支付相应工程款。被挂靠人不能以其仅出借相应资质证书收取管理费为由而要求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比如说发包人同意或者知晓挂靠情形下仍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的;发包人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不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等,则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典型案例2:江西银鹰公司与史某某、华南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史某某并无相关工程建设的资质,与江西银鹰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其与江西银鹰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需按期交纳管理费等,系借用江西银鹰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方式承揽了建设工程,而江西银鹰公司除了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建设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因此,江西银鹰公司与史某某之间为挂靠关系,且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挂靠关系的成立并非以工程实际开工为前提。只要是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即构成挂靠行为,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实际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实际施工,都不予排除。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未区分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凡是借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均在禁止之列。借用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质上是危害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无效事由,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无效事由。

在挂靠人未参加诉讼,只有发包人与建筑企业(被挂靠人)之间发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不宜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并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发包人的利益。

那么从以上两个借用建筑资质挂靠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中可以看出国家严查挂靠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只是挂靠资质,所以工程施工出现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最后小编也是提醒各种工程人踏踏实实做项目施工不要再投机取巧造成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广建筑才网立场。部分图文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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