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都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袁某甲租赁了袁某乙所有的门面房一间,双方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宜都法院、宜昌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宜昌中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袁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袁某乙返还门面房,支付逾期返还房屋违约金元,并按元/天的标准支付自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袁某甲并未履行,袁某乙向宜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先后向袁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强制迁出公告,并多次给其做工作,袁某甲仍拒不迁出,并威胁“就是死也要死在这屋里”,致使宜昌中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后宜都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宜都市公安局于今年1月23日向宜都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23日,宜都市检察院向宜都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人袁某甲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主动腾退房屋、纠正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宜都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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