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该院审查起诉杨林、李家朋涉嫌盗窃案案情很简单,杨林、李家朋和薛某、覃某多次用渣车作掩护从某化工公司盗窃阀门、钢管等,作案6起,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王为金的证言引起了宋珂注意:他曾4次收购杨林等人出售的赃物
“难道王为金又重操旧业了?”为证实自己的怀疑,宋珂到看守所提审杨林等人交代,第一次行窃后他们到廖某的废品回收站销赃,由于廖某一再追问东西的来源,担心出事,第二次盗窃后他们就到王为金的废品回收站销赃
【原标题:低价背后有隐情】
“4次?他是否明知收购的东西是赃物?”宋珂想,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宜都市人民政府网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话,王为金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带着疑问,宋珂反复翻看卷宗,发现杨林等4人在供述中都曾提到将赃物低价卖给王为金
“低价?只是为了早日把赃物脱手吗?还是另有隐情?”疑问再次产生经调查,宋珂发现王为金在宜都市某镇经营着一家废品回收站,且于200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都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案情与本案相似
“如果说王为金案件的追诉对我有什么启示的话,应该是:常存疑问之心办案”在近日一次案件总结会上,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检察官宋珂说
4月,杨林、李家朋等人涉嫌盗窃案和王为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宜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薛某只有一笔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且未达到盗窃罪的量刑宜都外国语学校贴吧起点,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覃某参与过一次盗窃,犯罪数额略高于量刑起点,由于其是初犯,且犯罪后真诚悔过,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其他人,该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为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林、李家朋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5000和4000元
“王为金很有可能明知杨林等人销售的东西为赃物,仍然多次予以收购,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宋珂说,该院遂将案件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建议重点侦查王为金是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随后传唤了王为金,王为金如实供述了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王为金好像知道我们东西来源似的宜都市实验幼儿园,对我们说这些东西到手后要赶紧出手,还让我们以后有东西就卖给他,他的店位置偏僻些,安全”杨林交代,“本来,王为金收购的价格比别的废品收购店低,我们不想卖给他,但从他的话里觉得他已经知道我们销售的是赃物,担心不卖给他会告发我们所以后来我们也就心照不宣了,作案后就到他的店里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