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虚开发票是红线,碰不得,但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实际情况,面临踩红线还是丢饭碗的抉择时,不少人会犹豫,因为踩红线被处罚是未来的事情,还是一个概率事件,并不一定发生,而丢饭碗可能是确定的事情,而且是下一刻的事情,所以有些人还是会选择踩红线,报着侥幸的心理,提心吊胆的活着。
其实在面对这件事情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发生的概率,而且要考虑一旦发生,所带来的后果,两厢比较你就会发现,踩红线划不来,这一旦被查,可是判刑的,失去人身自由,为了一个不是自己的公司,拿着打工钱,搭上自己的自由,不划算。
2X14年7月到8月,J省S工业园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中,发现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给A公司使用,发票数量多大分,票面金额万元。
检察院将该线索函告给了园区国税稽查局,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之后,稽查局对A公司开始立案检查,并对A公司的负责人陈某、财务负责人陆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检查确认,2X08年1月到2X11年12月期间,A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购买了5家个体户开出的份票面金额为万的增值税普票,并在所在年度进行了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万。对此,税务局认为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A公司进行处0.5倍罚款,金额为万元。
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决定,A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辩称:
1、A公司是建筑安装公司,管理模式是项目经理挂靠制。即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后,原告按照工程产值总额收取6%-8%的管理费,其中包含了全部营业税和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并已全额依法缴纳。
2、A公司不存在偷税,事实是A公司的会计陆某为非法获利,向他人购买发票,并加价卖给了想要简化发票流程的项目经理,陆某已经涉嫌犯罪。
3、稽查局处罚的证据是对应的份发票和会计陆某的陈述,但是陆某已经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陆某在税务部门的陈述是为了开脱自己的犯罪行为做的虚假陈述,因此不能仅仅凭借陆某的陈述就定性原告偷逃企业所得税。
4、稽查局没有经过调查,将发票金额全部认定为利润并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罚款证据不足。
5、A公司没有偷税的故意,没有偷税行为,也没有致使国家少收税款,不构成偷税,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税务局辩称:
1、经查实,A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发票共计份,票面金额万,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多列成本的方式直接导致了少缴企业所得税万元,该行为构成偷税。
购买专栏解锁剩余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