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既有包工包料项目、也有清包工项目、也存在甲供工程项目,我想落实一下,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能否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复
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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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规定:“一、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来源:税库山东
*本文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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