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
#百万创作者计划#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15万元
1、异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0
贷:银行存款10
2、月末处理
A、结转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
B、预缴转入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0
3、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
贷:银行存款5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