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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及实战应用教学契税策划二

一、签订分立合同,降低契税支出

业务案例红叶实业公司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给月星化工公司,该化肥生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

化肥生产车间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整体评估价为万元(其中生产厂房评估价为万元,平方米土地评估价为万元,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评估价为万元),月星化工公司按整体评估价万元购买,应缴纳契税=万元×4%=24万元。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第(四)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第(六)项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不征收契税,由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红叶实业公司与月星化工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销售合同价款为万元。经上述筹划,月星化工公司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4%=16(万元),节约契税支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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