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47号)要求,本市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证书换领、延续等有关事项详见↓
一
“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
换领和延续
1
证书延期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3月底前届满的,已统一延期至年3月31日。
2
证书换领
持有“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本市企业,应在年1月16日起至有效期届满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