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清江流域是我市水资源宝贵财富,防治水域污染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护清江高坝洲库区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之规定,现就清江高坝洲库区网箱管理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七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认真执行该《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年开始,对清江高坝洲库区宜都段水域养殖网箱全面开展清理取缔。 二、清江高坝洲库区网箱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网箱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农业、水利、环保、公安、工商、水产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共同做好网箱管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监管。乡(镇)、村及有关市直部门要组织专班人员开展巡视检查,对重点江段河岸重点地方开展整治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四、对新增抢建网箱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年12月,我市已对清江高坝洲库区网箱现状进行了航拍,锁定了网箱数量。对不听劝阻,新增抢建养殖网箱的,市水产部门将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都市人民政府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