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加工企业,工商登记为制造业,原料主要为沥青、碎石,产品为沥青混凝土。我们一直都是做沥青混凝土销售,开具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今年以来,老板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引入了沥青施工班组,日常业务除了沥青混凝土销售外,也做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业务,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我们的发票怎么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分别核算,不是简单的会计上分开核算,应该从源头分开核算,即在业务洽谈,合同报价,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必须就货物(沥青混凝土)和建筑服务(道路摊铺施工)分开报价并以价税分离的方式显示各自的含税金额,金额,税额,才可以分开开具发票,分开计税及纳税申报。货物销售,一般纳税人按照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对于建筑服务,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税率9%(进项税可以抵扣);也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进项税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