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地产公司要减轻税务负担。房地产公司是盈利的企业,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营利目的,企业的税费会减少利润,最终减少企业的价值。为了实现最大化,管理者可能会选择合法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费开支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其次,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合理的延期纳税可以改善房地产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减缓其资金流动压力,可以开发新的业务,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最后,税务筹划能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风险,房地产公司通过纳税筹划,掌握了房地产相关税务规定,能够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和税务管理人员形成制约。
房地产行业税制特点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税种多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涉及了几乎所有的环节,包括: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众多税种。分布在不同的开发环节。
缴纳税额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一般投入金额大、开发产品造价高,关联方比较多,销售金额大,一个项目动辄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因此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数额大,综合税负高,房地产企业自然缴纳税额大。
预交制度和清算制度相结合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采用先预售的方式,相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了预征与清算相结合的制度。在销售完成之后或者达到相应年限后,需要进行清算,这是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税制明显不同的点,这也为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时利用延期清算获取货币时间价值提供了筹划思路。
建筑业清包工概念和法律依据建筑业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这些主要原材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或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把项目承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并给对方相应的人工费等劳务报酬,其中主要材料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而辅助材料可让建筑劳务公司采购。
有关规定中有一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该文案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可以”两个字尤为重要,在年5月1日后,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则该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适用税率为3%;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适用税率为11%。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辅助材料(房地产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1)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款+人工管理等费用。
施工方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X/(1+3%)*3%=2.91%*X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X/(1+3%)*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1+17%)*17%=2.91%*X+14.5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
应纳税合计数=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14.5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
施工方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X/(1+11%)*11%-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1+3%)*3%=9.91%*X-2.91%*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X/(1+11%)*11%+辅助材料价税合计/(1+17%)*17%=9.91%*X+14.5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
应纳税合计数=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2.91%*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14.5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
相比较上面两种计税方法,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既采购主要材料又采购辅助材料时,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时,DY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额合计数最小。但作为施工方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又不能采购辅助材料,没有17%的进项抵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能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由施工方采购辅助材料(房地产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2)假设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Y=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款+辅助材料价税合计+人工管理等费用。
施工方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Y/(1+3%)*3%=2.91%*Y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Y/(1+3%)*3%=2.91%*Y
应纳税合计数=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0
施工方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Y/(1+11%)*11%-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1+3%)*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1+17%)*17%=9.91%*Y-2.91%*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14.5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税=Y/(1+11%)*11%=9.91%*Y
应纳税合计数=-2.91%*低税率材料价税合计-14.53%*辅助材料价税合计
通过上面两种计税方法的计算可知,在施工方采购辅助材料的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DY房地产开发公司会更有力。
施工方采购辅助材料金额计算(房地产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3)通过对上述两个方法总体的比较,我们发现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施工方采购的辅助材料,当在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DY房地产开发商的应纳税合计数都相同,因此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更重要,我们计算一下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临界值。
假定整个清包工合同中签订的工程价税合计为Z。
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Z/(1+3%)*3%=2.91%*Z。
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施工方应缴纳的增值税=Z/(1+11%)*11%-辅助材料进项税额=9.91%*Z-辅助材料进项税额。
税负相同时的临界点:2.91%*Z=9.91%*Z-辅助材料进项税额,得出辅助材料进项税额=7%*Z。
施工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施工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17%)*17%=7%*Z,算出临界点施工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Z。
房地产税务筹划结论综上,施工方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DY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较少税负。施工方采购辅助材料的资金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即DY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辅助材料占整个工程价款的多少是计税的关键。当施工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金额48.18%*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数额,则施工方更倾向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施工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施工方更倾向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DY公司应根据以上结论制定清包工合同,以及合理规划辅助材料采购情况。
私信本号或百度搜索《上海优税云》,查看税收园区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