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印发的《湖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宜都市司法局在全市选任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工作任务
负责监督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件。
二、选任要求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自觉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二)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报名材料:
(一)《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式2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式2份;
(四)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4张;
(五)所获表彰奖励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式2份;
(六)自荐报名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式2份)和工作单位、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式2份。
报名截止日期为年4月2日,请有意愿的群众到宜都市司法局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联系人:杨春霞联系方式:
宜都市司法局
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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