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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民生村镇银行政银宝信贷产品说明

宜都民生村镇银行“政银宝”信贷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宜都“三农”经济及小微企业的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根据《宜都民生村镇银行授信指引》、《宜都民生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银宝”,是由宜都市政府主推,民生村镇银行向商会(协会)等组合体进行集群授信,支持宜都“三农”经济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而推出的一款创新信贷产品。

第三条“政银宝”产品实行“推荐加入、组合担保、相互监督、分散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准入条件

(一)组合体成员初始不得少于10户,原则上控制在50户以内,其成员及所控制企业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组合体成员在本行业从业经历必须达到3年以上,企业成立2年以上,原则上同属本地商会(协会)企业,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经营场所,家庭净资产(含控制企业)不低于万元;

(三)借款主体为自然人(企业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的,其年龄须满18周岁,且年龄加上授信期限不超过60周岁,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良好,最近24个月单笔贷款累计逾期均不超过4次,且每次逾期不超过30天;贷款和信用卡当前无逾期,其家庭或名下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社会记录,无司法、工商行政执法等违法违规记录;

(四)同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组合体,且自愿为组合体成员承担有限担保责任;

(五)所有组合体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具体指:

1、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2、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或控股关系;

3、其他关联关系,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

(六)组合体内部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银行授信额度使用管理办法,并向民生村镇银行报备;

(七)其他授信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授信要素

第五条授信品种

授信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授信额度

单个组合体集群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组合体成员单户授信不超过万元。

第七条授信用途

授信仅限用于组合体成员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八条授信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授信定价

授信利率的确定:初始定价按照授信指引有关规定执行,后期根据借款人在民生村镇银行资金回流情况,利率按月调整,最低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第十条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下的单笔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还本付息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

采取实物资产抵押+保证金组合担保方式:

(一)实物资产: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标准化抵押物(具体抵押物及抵押率详见附件);

(二)保证金组合构成:采取1+1+N模式

1、组合体保证金:该部分资金由组合体初始募集,且不低于0万元,为其成员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当组合体成员保证金集合超过组合体缴纳的保证金0万元时,免除组合体保证金阶段性担保责任;

2、单个成员保证金:由借款人按各自授信额度的10%自愿缴纳,并为全体组合体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N为组合体成员保证金集合:该集合由借款人按各自授信额度的10%募集,并为全体组合体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逾期贷款处置

借款人贷款逾期十五天后,按以下顺序进行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顺序:首先从组合体成员保证金集合中扣划借款人个人缴纳的10%,其次从组合体保证金中扣划借款人授信额度的10%,再次不足部分从组合体成员保证金集合中扣除。

(二)资产补偿顺序:抵、质押物处置变现后,优先补偿我行贷款本息扣划不足部分及垫付的相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次按扣划比例分别补偿组合体保证金和组合体成员保证金集合,补偿后多余部分退给借款人。

第十三条其他

(一)组合体成员及其所控制企业为组合体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须取得组合体全体成员和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二)组合体如要解散,组合体成员应在我行无借款、无欠息、无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我行与组合体之间的协议。

第四章组合体授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组合体应整体上报集群授信方案,并统一进行审查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客户经理双人贷前调查,收集授信资料,组合体提交《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贷款申请书》和政府及商会(协会)等相关协议;

(二)客户经理就组合体整体情况及组合体各成员情况撰写组合授信调查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具明确意见;

(三)评审人员就组合体和各成员情况出具授信审查意见,并依照授权管理规定上报有权人审批;

(四)根据《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贷款申请书》及我行终审意见的要求,相关业务人员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双人与客户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授信合同》;

(五)组合体单个成员借款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授信资金用途证明,并与我行签署借据和借款合同。组合体成员申请单笔贷款的,我行业务人员双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借款合同》;组合体成员申请授信额度循环授信的,我行业务人员双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六)放款监督岗审查完成后,发放组合体项目额度下的单笔贷款或授信额度循环贷款;

(七)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八)授信到期还款;

(九)如单笔授信逾期,贷后管理人员协同客户经理对组合体任一成员进行追偿,并向上级反映相关情况,并停止对组合体的授信使用;

(十)如追偿未果,我行采取措施收回所有组合体成员授信。

第五章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五条组合体授信调查要点

(一)组合体成员从业年限、所控制企业经营年限以及在本场所经营年限;

(二)组合体成员从业经历、经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和所控制企业财务状况;

(三)组合体成员所在行业的经营环境,包括有无涉及国家调控政策、环保政策、行业总体供需状况、行业总体盈利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特色经济在当地商圈中的地位、当地政府对该行业的支持力度等;

(四)组合体成员所在区域经济状况和信用环境;

(五)组合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信用记录;

(六)组合体成员间是否存在关系人关系;

(七)组合体成员间是否对彼此的经营和品行熟悉;

(八)组合体的组建是否为自愿组合;

(九)组合体成员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授信审查审批要点

(一)组合体成员间是否存在关系人关系,是否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二)组合体整体的负债率,分析组合体整体有效资产对整体债务的覆盖度;

(三)组合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是否经营正常,是否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四)授信额度和用途是否合理;

(五)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第十七条组合体成员额度支用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是否属于组合体成员,是否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二)组合体中可支用额度是否充裕,有无不良授信;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四)资金流向监控:单笔授信流向是否符合我行授信要求并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证明资料。

第六章授信后管理

第十八条现场贷后检查频率:客户经理每月至少一次对组合体进行全面实地检查,贷后管理人员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每季后一个月内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授信后管理重点

(一)组合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运转;

(二)组合体成员有无将授信资金挪作他用;

(三)组合体成员有无违反约定,自行为组合体以外自然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四)组合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是否发生了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重大变化。

第七章担保责任解除及保证金退出

第二十条当组合体成员保证金池账户余额达到规定限额时,组合体为其成员在我行融资所提供的保证金阶段性质押担保责任可解除。

组合体可退保证金额度=组合体初始存入的保证金额度-组合体为组合体成员已代偿债务额度。

第二十一条组合体单个成员在我行的借款保证金退出须满足以下条件:

提出退回保证金申请的组合体成员必须结清其在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各项费用。

组合体单个成员可申请退回保证金额度=申请退保成员存入我行的初始保证金额度/截止退保成员提出退保日止已获我行贷款的全体成员初始保证金之和×截止该成员提出退保申请日全体成员保证金池中剩余保证金额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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