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审查更严了!
近日,江苏苏州公示最新一批建企资质审查意见。家企业申请新办、增项的项资质,均不合格,通过率为0%。此前在江苏省住建厅公布的前9批资质审查结果中,59家企业申请一级资质,结果仅13家通过。
不光是资质审批严了!取得建筑业资质后,资质动态核查的频次和力度也在加强。
3月14日,新疆一次性撤回家企业的项资质。其中有,房建三级资质(69项)、市政三级资质(45项)最多。
从年1月至今,已经有至少家建企资质核查不通过,一部分资质已经被撤回!
年1月,河南郑州通报家企业不达标。
年1月,江苏苏州通报家建企人员社保缴纳不合规,家企业的项非市政类资质不达标,撤销其中75家企业的项资质。
年1月,山西太原通报家建企资质核查不合格。
年1月,江西省住建厅通报人“挂证”名单;年2月,再通报名“人证不合一”的二级建造师。
年2月,山西省住建厅通报89家企业资质不达标。
年2月,四川成都通报家建企的建造师人数不达标。
年2月,深圳市通报家建企不达标。
年3月,四川成都通报:决定撤回93家企业的项建筑业资质。
随着新标准落地,对人员、社保的审查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建议大家提早应对!
此次苏州申请较多的资质有:
施工劳务资质,项
建筑工程三级资质,项
市政三级资质,91项
模板脚手架资质,44项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2项
具体如下:
以上企业需要在一周内,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补正通道”进行补正上报。
有“核原件”字样的,需将相关材料原件带至现场审核。
不得替换原申报材料内容。
经查实有弄虚做假行为的,不予通过,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文件原文:
年1月,住建部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试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15省市自治区。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取;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第16号)要求,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30号)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3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7号文件要求,自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