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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这5个问题,

1、出租地下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出租地下建筑物,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3、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4、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居住,房产税如何计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5、新建的房屋如何征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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