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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

  为目的,由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集体公益设施。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具体指导和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工商、物价、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要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荒坡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米以内建设公墓。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地的安葬方式。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建设中,要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和合葬墓。火葬地区提倡和鼓励修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公墓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硬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三)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四)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其建设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亩0.5万元,根据实际用地面积核定,单个村建设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联村建设的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规划、国土、林业、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公墓建成后,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村民委员会申请书;(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四)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核意见;(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六)建设规划及资金筹集方案;(七)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村民死亡后,必须进入本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村民配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职工(含离退休)的死亡后,要求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向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实名登记。须凭火化、死亡或迁坟等有效证明按顺序号安排安葬。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公墓建设和经营;(二)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三)不按照顺序号安葬、提前挑选和预订墓穴;(四)修建家族墓、大墓、豪华墓;(五)在火化区公墓内安葬遗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收支应向村民公开。依据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废止,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兴建、对外经营和变相经营墓地、墓穴以及其它违规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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